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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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