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我国缓刑算不算有期徒刑?

缓刑在我们刑事案件审判中比较常见,缓刑指的是给予犯罪人员一定期限的考察时间,如果在考察期间内犯罪人员没有再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则可以免于原有的刑事处罚。但是您对于缓刑的具体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认识,那么我国缓刑算不算有期徒刑?本文我们就对这个问题给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我国缓刑算不算有期徒刑?
  
  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
  
  1、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前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很多高层次法律专家论证后作出的,该条款中明确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缓刑是有区别的。
  
  2、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该条款也明确将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进行了分别的表述。
  
  3、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中,均没有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的处罚条文及意见。
  
  4、 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缓刑的答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均明确指出了缓刑和有期徒刑的区别:(1)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2)关于缓刑考验期满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作累犯对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指出缓刑和有期徒刑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再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缓刑的司法解释,如果对被判缓刑人员要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也应该在被判缓刑人员考验期满后(即缓刑期满)再根据原判的徒刑是否有执行而决定怎样的处理。对于考验期还没满的缓刑人员因还不知道是否要执行原判刑罚,也就不能确定会不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签此,对于被判缓刑还在考验期中的人员应该根据对被判缓刑人员有明确规定的条列、规定或合同来进行处理。
  
  另外,借鉴于法〔201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鉴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处罚应该从轻从旧的原则,该行为发生在2010年,如果当时的处罚不应该开除,就应该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缓刑的答复内容从中也说明了: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充分说明了缓刑只是一种制度,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缓刑不属于受刑事处罚。也说明了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
  
  5.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种中并没有缓刑,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综合上面的各点,缓刑和有期徒刑有着本质的区别,缓刑应该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而是一种法律制度。缓刑和有期徒刑是有着很大区别的,有期徒刑是必须要执行的刑事处罚,缓刑则是需要以刑罚为前提的,代表的是犯罪人员有改过自新机会的一种法律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侵权损害赔偿怎样计算 ?
      侵权损害赔偿怎样计算?一、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1、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人身损害赔偿范......


·收房时还要交哪些费用2023
      收房时还要交哪些费用2023一、收房时还要交哪些费用1、契税目前国家规定契税征收税率为3%至5%,具体要以当地政策为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
      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一、侵占罪的他人遗忘物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概念在我国的目前的《劳动法》中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概念在我国的目前的《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立法上还没有明确性的具体规范。但在实践中劳动合同往往借鉴一般民事合同......


·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吗?
      拆除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吗?拆除不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


·信用卡逾期诈骗罪名不成立可以告银行诬告罪?
      信用卡逾期诈骗罪名不成立可以告他诬告罪吗?信用卡逾期诈骗罪名不成立不一定可以告银行诬告,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怎么写?假设公司A和工人AA产生了劳动纠纷,AA将A告上法庭,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A重新以申请人的身份向原先......


·被人恐吓威胁了应该如何办
      可以立刻报警,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对行为人作出处罚。恐吓威胁,是指行为人以将来作出一定危险行为来威胁被恐吓人或者近亲属的行为。恐吓威胁违......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怎么写?近年来,医疗事故是频频发生,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过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但是医疗事故是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一、朋友让我代替他签买房押金合同可以吗?
      一、朋友让我代替他签买房押金合同可以吗?购房合同可以委托他人代签,但需要提供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什么 包括哪些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什么包括哪些流程一、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什么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