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祖国的土地谁都可以使用,但是使用的话需要做一些事情,首先就是要登记,要知道谁使用了这个土地,但是登记也是很麻烦的,那么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需要登记使用人是谁,办理土地变更正,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以下就是详细介绍。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一、明确变更内容,规范登记行为
1.本意见所指的土地变更登记,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应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申请人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准予转让的,持批准文件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4.涉及协助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经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持成交确认文件和完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下列情形按照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
1.以受让、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夫妻之间转移的;
3.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制企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
5.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企业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
6.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各公司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的;
7.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8.个人独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整体出售给其他人的(不论买受人是否更改该企业的名称);
9.投资人独资拥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其所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的;
10.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被清算后,土地使用权划转到股东个人名下的;
11.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下列情形参照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1.因法定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原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姓名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整、划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导致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5.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6.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且按规定允许保留国有划拨用地性质的;
7.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且投资主体不改变的;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企业名下的;
9.1987年1月1日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设立的企业,经被挂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中挂靠国有公司的,还要经国资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脱离挂靠关系,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10.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拍挂等形式竞得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后,在办理土地登记之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在报名参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投时有相关书面声明,或者和原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已经以竞得人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除外。
四、加强指导,明确责任
1.对没有列入上述情形,无法准确把握变更登记的,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变更登记规范化。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及时纠正。
土地用好了能为人民造福,知道了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是什么后,就知道了使用土地没有那么简单,不是谁想用就是谁用的,用这块土地,一定要发挥它的价值,不能摆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一定要为了造福百姓而去做,而且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污染环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子女抚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子女抚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子女抚养法律的规定主要是: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可以协商处理吗?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可以协商处理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可以协商处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
·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随着人们这方面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因为一些作品工序繁杂,需要多人共同完成,这种......
·高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如下:
高速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如下:1、现场勘查;2、责任认定;3、处罚,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对责任当事人作出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
·离婚房产一人一半怎么处理?
离婚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件大事,涉及到很多事情,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及抚养费支付等。如果双方只有一套住房,并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内,则......
·合伙人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伙人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合伙人协议中有注意事项需要合伙人注意。这些注意事项都是根据我国的法律的相关规定和现实情况而总结出来的。基本上只要是......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
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视为赠与吗?对此是怎样规定的?买卖合同价款数额的确定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