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对于税务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陆续的国税和地税合并以后的税务部门挂牌成立了,这样一来,人们会比较担心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肯定最近生活当中有很多的民众都是比较关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并没有出台什么新的文件,也就是还是按照以前那样行政复议的范围肯定是不会变动的,但是管辖因为原来是按照应对国税地税的这样相应的级别来监督的,虽然国地税的合并,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现在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 有哪些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分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


·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怎样的
      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怎样的一、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怎样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


·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哪些?
      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哪些?根据民诉法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条件有六种。《中华......


·九级工伤鉴定情况公示表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九级工伤鉴定情况公示表可以享受哪些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刚签完合同对方公司破产了合同还有效吗
      刚签完合同对方公司破产了合同还有效吗?刚签完合同对方公司破产了合同还是有效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民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法规,在民法总则当中针对监护人也有着详细的规定。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您提到监护人,可能脑海当......


·一、工伤保险缴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保险缴费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区别
      债务凭证和债权凭证区别当今社会,债务关系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法律纠纷。诉讼人在提出诉讼时往往需要拿出相应的凭证,证明债务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问题......


·典当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
      典当股权转让协议怎么写一、典当股权转让协议典当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没有劳动合同被开除适用哪一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没有劳动合同被开除适用哪一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首先,先去找公司领导进行协商,索要拖欠的工资。如果公司继续拖欠,问清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