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如果公民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为没有办法自己解决的时候应该找到更高等级的机关帮助自己复议这个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规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复议程序来处理就会引起案件的累赘,那么,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一、不需要税务行政复议的情况有哪些?
  
  法律规定中有部分的行为是必须经过复议的,而有些就不需要,具体如下: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章列举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可以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必经复议范围,另一种是选择复议范围。
  
  ①属于必经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必经复议就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才可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首先经过复议程序,具体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②属于选择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是指发生税务行政争议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既可以经过复议阶段,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上述必经复议的税务行为外,其余大部分的税务行政争议,均属于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很多税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已经达到了没有办法交给行政内部来处理的复议程序解决的,就可以跳过复议的环节直接到更加公正的诉讼程序来帮助公民挽回自己的损失。在诉讼中有需要律师的可以在本网站委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诈骗
      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诈骗一、隐瞒债务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欺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因此应......


·醉酒肇事逃逸如何处罚规定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继承子女怎样分割财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
      法定继承子女怎样分割财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夫妻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规定?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怎么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从逮捕开始计算,一般羁押期限是自逮捕后2个......


·转让土地使用权条件是什么样的?
      转让土地使用权条件是什么样的?对于土地使用的权力,可以说基本上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是享有的,当然对于这个土地使用的权力,您也是可以......


·夫妻一方借钱没有离婚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借钱没有离婚共同债务吗?根据情况认定,如果为了生活所借的债务就是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就不属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


·企业应该用什么方式扣员工工资,是合理的吗?
      企业应该用什么方式扣员工工资,是合理的吗?企业用任何方式都是不应该克扣员工的工资,这种做法其实是不合理的。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对员工工资进行扣罚......


·触犯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树木可以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起到进化空气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多年来,人类对树木砍伐管理的不重视,导致生态系统大不如从前。那么,在法律中,滥伐......


·公安机关对骗婚行为怎样处理
      公安机关对骗婚行为怎样处理?公安机关对骗婚行为一般按照诈骗罪立案侦查,诈骗彩礼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


·双休日加班调休怎么算?
      双休日加班调休怎么算1、周末加班调休是一天调一天的,按规定也是可以优先调休的,如果不能调休要支付二倍工资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