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吗

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吗
  
  在很多事实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的身份始终得不到承认。他们不能报户口,无法办理身份证。一般收养关系只有办理了登记之后,才能成为合法的关系。那么,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事实收养可以办理收养登记吗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凭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七类可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情况:
  
  1、收养相关法律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按相关文件规定,由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2、收养相关法律实施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送养人与收养人已订立书面协议;符合原收养法有关收养人、送养人基本条件;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公证当事人和主要利害关系人对上述收养协议和收养事实无争议。当事人可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3、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经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询问登记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4、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收养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但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又经县级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初审后,由县级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说明,再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收养人不满30周岁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原收养人可与该福利机构签订义务助养协议,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且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后,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6、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不满40周岁,但符合其他收养条件,如属于夫妻离婚或妻子死亡前共同抚养,现由男方抚养,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民政部门证明)、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7、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已共同生活5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后,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儿)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相关部门将动员其将抚养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二、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成立事实收养的,一般情况下就是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没有进行收养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其实也是可以进行补救的,也就是说事实收养能办理收养登记。按照规定办理了登记的,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国企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
      国企保留劳动关系的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


·办理年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年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一、办理年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机动车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未年检车辆上路一经查实,交警部门将暂扣机动车,并根......


·合同到期公司不发扣柙的工资怎么办?
      合同到期公司不发扣柙的工资怎么办?公司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劳动合同同到期存在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


·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流程
      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流程一、董事会成员变更的决议流程首先要看公司章程里对此类变更是如何约定的,董事会成员变更时需保持与章程规定一致。如果没有......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后果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后果是什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50年合法吗?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50年合法吗?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最长30年,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部分无效,无效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土地管理......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是一样的吗?
      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是一样的吗?遂标准一样,有些犯罪只能是单位犯罪,既遂指的是犯罪的停止形态,指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成。但是自然人犯......


·老人生前怎样立的遗嘱有效
      老人生前怎样立的遗嘱有效一、老人生前怎样立的遗嘱有效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老人立遗嘱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即为有效:(1)由......


·侵害名誉权诉讼时效有多长
      侵害名誉权诉讼时效有多长受害人要是以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此时需要重点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尤其是在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


·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
      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一、公司增加股东不增加注册资本可以吗有新股东加入如果不增加注册资本那应该是原有股东转让部分股份给新股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