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

?我们都知道在异地工作的人,都是喜欢在外地来租房子住,这样相比较划算一点,但在租房子的时候,房东都会要求必须要给租房的押金,那么什么是租房押金 什么情况要扣租房押金?租房押金就是房东的自我保护意识,意思就是要租房者履行合同不能损坏房子里面的东西,如果里面东西有损坏的话就要把租房押金扣掉,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租房押金是房东在法律层面上的自我保护措施,若房客未缴纳押金,在房东经久未得到通知的情况下,房客早已经走掉了,那么会对房东造成财务损失,若房客对租房内的事务造成损毁,那么房东便需要独自承担损失。
  
  
  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扣除押金,一般来说,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租,出租人退还承租人租房时交纳的押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押金:
  
  
  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出租人有权扣押租金。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就租房期限及价格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约定押金,并签订新的合同。
  
  
  2、承租人没有定期交纳租金
  
  
  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承租人,不得无故扣押。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
  
  
  如果承租期间因承租人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出租人赔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履行责任的,出租人有权扣除押金,但扣除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赔。
  
  
  退房时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怎么办
  
  
  根据房地产律师的经验,在武汉市房屋租赁纠纷中,往往有这样的房东,他们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检查物品,会提出物品消耗费这种说法,并以此扣押租房交纳的押金,新房出租时这种情况尤为明显。朱先生遇到的就是这样的情况,那么遇到这种不退还押金的情况怎么办呢?
  
  
  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当然遇到这种事情协商一般不能解决问题,多半会走到起诉这一步,房东的恶意违约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既能要求返还押金,也能要求其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
  
  
  当然,起诉必须做到证据充分,必须要证明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个:确实存在租赁关系并且租赁关系已经结束,没有以上需要赔偿房东的事项,房东确实有扣押证据的行为事实。为了证明事实,平时就应注意保存租房相关信息,作为证据支持主张。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房东来说,要租房者缴纳租房押金是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这也是对自我的防范措施,因些,对于租房者来说一定要清楚什么是租房押金 什么情况要扣租房押金?这样才能更好的了解其中内容,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签好租凭合同,这对于租房者来说也是一个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能否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


·一、买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是什么?
      一、买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是什么?1、出险出险就是发生了事故,无论是车撞车、车撞人还是其他,就要进入申请保险理赔流程了。2、报案保险公......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


·一般婚前老人财产如何分配
      一般婚前老人财产如何分配一、一般婚前老人财产如何分配属于再婚前取得的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前提,就属于登记人婚前个人财产,离异时候归登记人......


·对寻衅滋事法院会批捕吗?
      一、对寻衅滋事法院会批捕吗?对于寻衅滋事罪,是属于一般的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


·法律上兄弟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上兄弟去世后财产怎么分配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根据这种情况发生代为继承,即由死亡的人的子女代替死亡者继承其应......


·2023故意伤害打人公安怎么处理?
      故意伤害打人公安怎么处理?故意伤害打人公安要处理规定根据一个具体情况,如果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的话,就依照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城镇居民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的土地使用途径的不同,例如林地、水田和旱田等......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
      不能刑事和解的案件都有哪些1、行为人系累犯,或在服刑、缓刑、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2、行为人多次犯罪的;3、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死刑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变更死刑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刑罚就是判处死刑,而在死刑里面具体又分为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如果是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则就需要了解具体的死刑的......


·用人单位辞退不补偿的情形是什么
      用人单位辞退不补偿的情形是什么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