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在我国教育事业一直是一个国家较为重视的行业,对相关教育违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律要求分为警告、责令停业、取消教师资格等相关处罚种类。下面我们就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这类问题为您进行相应的解答。
  
  
  一、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
  
  
  (1)申诫罚。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
  
  
  ①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⑤撤销教师资格。指对违反教育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规定的相对人剥夺其担任教师的权利。依照有关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⑥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指对招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予以取消其从事招生工作权利的制裁。有关处罚在各级各类考试的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罚款。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教育行政处罚机构进行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对这类教育的处罚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要求这类相关的教育机构和相关的教育老师,不得违背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一旦违法我国会对这类事件进行相应的惩处行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商标转让有几种形式2023
      商标转让有几种形式1、合同转让,通过个人以及商标代理公司选择商标以及转让商标,转让通过合同,包括转让公证提交给商标局。这种转让方式一般都是有偿......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一般多长时间根据交警部门规定,一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要在10日内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


·常州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一、常州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多少?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5元/人/月3、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
      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一、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鉴定单位的内容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知道,诉讼是债权人有效讨债的手段之一,可是当遇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时,不少债权人就不知道该怎么使用此项手......


·工伤认定书需要写明哪些内容 ?
      工伤认定书需要写明哪些内容?一、工伤认定书需要写明哪些内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部位......


·离婚调解有什么方法?
      诉讼离婚中总是有调解这个环节,这是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的。当然,有的离婚案件可以调解和好,有的却是调解离婚或者调解失败了。这就是法官采取的调解......


·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还钱是否中断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还钱是否中断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还钱是中断时效,虽然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还是存在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
      按照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候,需要股东按照比例出资,并完成验资报告。股东可以选择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出资,但是不能虚假出资。现实生活......


·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
      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一、检察院能否在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有哪些?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2、作用:保全债权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