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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林业行政处罚是什么?

盗伐林木林业行政处罚是什么?
  
  一、盗伐林木林业行政处罚是什么?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森林法》32条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无证经营、加工木材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34条1、2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毁林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森林法》23条1款,依据:《森林法》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一款
  
  违反《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开垦林地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森林法》23条1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森林法》18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处罚标准
  
  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8条,16条,18条,22条,23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8条、16条)
  
  2、第三十五条: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18条)
  
  3、第三十七条: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22条、23条)
  
  4、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违反22条)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处罚标准
  
  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25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综上所述,林业在国家资源中所具有的地位是非常稀缺而且一旦被砍伐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的,所以一旦有公民为了自己能够获得不法的财富而没有国家的允许就随意砍伐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所接受的处罚罚款将是其所得不法财产的十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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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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