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怎么办?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 如果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但不影响定性,如盗窃案,原来指控有3起,现在又发现1起,则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2,如果发现新的事实,而影响指控的定性,如抢夺案中,发现被告人当时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检察院可以变更起诉,变更为指控抢劫;
3.如果发现新的别的事实,如在审盗窃案时,又发现抢夺事实,检察院可以追加起诉,或另行起诉。
4、如果上述内容,是法院发现的,可以告知出庭的公诉人或起诉的检察院,建议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追加或变更,则法院只能对原来的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当然检察院指控A罪,法院可能以B罪判,不过审理的事实都是检察院指控的同一个。
二、刑诉案件二审中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管事实和证据来源于何处,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虽可直接改判,但发回重审更加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对一审认定有罪但避重就轻量刑,在二审时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虽可直接改判,但若二审改判加重刑期的,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仅经过了一个审级的审理,实质上会变相剥夺了其申请复审的权利,所以,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辩护权等合法权益。如果二审法院直接采信新证据,撤销原判作出有罪的生效判决,并据此被告人的改判加重刑期,将导致被告人丧失了对依据新证据作出的加刑罪判决进行上诉救济的机会,实际上变相剥夺了被告人对罪行判决的上诉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有其他案件的犯罪事实的话,必须将此案撤回,而不是再一起审理,只能将此次罪行撤回,然后再通过提交相关的证据,起诉两项罪名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两个罪名,法官可以通过这两个罪名来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且是两个案件的相关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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