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申请程序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法院不可能也不会判处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是监狱等机构的职权。此外,法院可以根据本案案情,向监狱等服刑单位提司法建议。所以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符合有着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自己符合有关的规定,就可以进行监外执行,但是在实际的问题解决上,如果自己不能很好的处理,就会使得自己的权益问题出现差错,因此即使有关的部门已经做出监外执行的手续,自己还是要有所准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邢台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如今是信息化社会,在众多信息来源中,政府信息可以说是最有权威的,这类信息即便是当地的方针政策、社会经济发......


·中止诉讼与责令被告停止侵权
      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或者责令被告停止侵权的裁定应当慎之又慎,主要目的是减轻专利权人或者被告人因此而承担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


·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有哪些
      法律要求,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以上的才能判决离婚。但是实践中,却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以上。那么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都有哪些呢?我们将......


·书写欠条正确范本是怎样的
      书写欠条正确范本是怎样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因为购房、买车等大额消费难免有手头紧的时候,如果是向亲朋好友借钱,则应该写一份借款合同,再不济的话......


·涉黄刑事拘留十五天会不会放
      如果没有其他的违法行为,正常来说是可以的,涉黄的案件的处罚是五日到十五日。法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


·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


·一、离婚财产的起诉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财产的起诉状的起草依据是什么?(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


·敲诈勒索死不认罪该如何处理?
      尽管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条件也在不断提高,敲诈勒索现象同样也是层出不穷,甚至各种形式愈演愈烈。如今的法律中敲诈勒索已经足以被判刑,但仍有......


·车辆刮蹭如何走保险?程序是怎样的
      车辆刮蹭如何走保险?程序是怎样的?车辆刮蹭如何走保险?程序是怎样的?不同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上会有所不同,但理赔的基本步骤大部分还是相同的,基......


·生产假药直接负责人处罚标准是什么?
      生产假药直接负责人处罚标准是什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章程修改的条件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章程修改的条件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