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上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基于劳动者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存在一些误解,本文为您详细讲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的确,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又该如何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另外,还需提醒您注意的是,新规定虽然保留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不重复支付的原则,但是根据原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工伤补偿;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再予以相应偿还。应当说,新规定在操作上更具人性化,保证了从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在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有很多的争论,但是我国也是出了专门制定的办法,只要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而且主要责任不在于自己,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不过很多情况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的,因为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法也会不一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在外地工作受工伤怎么办理
      在外地工作受工伤怎么办理一、在外地工作受工伤怎么办理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赔偿。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工资、伙食补助、......


·男女没有结婚证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男女没有结婚证同居财产怎么分割一、没有结婚证同居财产怎么分割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登记”为法定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在一起共同生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


·法院立案必须请律师吗?
      法院立案必须请律师吗?法院立案并不一定要请律师,但最好是委托律师代理。去法院起诉只需要准备起诉状就可以了,法律法规中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必须要请律......


·老员工主动辞职补偿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么
      老员工主动辞职补偿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么1、若是用人单位有过错,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交通事故车辆造成人员伤害误工费怎么算?
      交通事故车辆造成人员伤害误工费怎么算?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应在医......


·民事开庭中止后是否重新开庭?
      民事开庭中止后是否重新开庭?民事开庭中止后是可以重新开庭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恢复案件的审理,如果案件......


·三个股东需要设立董事会吗?
      董事会,就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


·应收票据主要包括哪些?基本概念是什么?
      应收票据主要指的企业因为提供产品或服务而收到的还未到期、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可以说是一种债权凭证。那么,应收票据主要包括哪些?应收票据的基本概......


·一、企业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
      一、企业临时用工有没有误工费?1、临时工是一个俗称,不是法律名称,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临时工也是劳动者的一分......


·农村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
      农村抚养费怎么算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