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合同中的罚金与违约金都有哪些不同

一、合同中的罚金与违约金有哪些不同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罚金。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在我国的合同中,为了保护相应双方的合法利益,我国的合同中规定应详细的书写违约金和罚金的项目。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保护,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这类情况进行相应的索赔,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再这类事件中受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异地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
      公司异地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公司异地变更注册地址需要的资料有哪些(一)公司变更住所提交的文件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
      (一)酒精含量要求不同1、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2、醉驾:车辆驾驶人员......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理解为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时法律方面不允许公司随心所欲的解除,必须要符合了规定条件才行。那根据《劳......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啥意思?
      法律规定招摇撞骗啥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


·一.天津工伤鉴定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天津工伤鉴定补偿标准是多少?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公司法人过世如何更改公司法人
      一家公司经营的好坏与公司法人有着密切关系,公司法人的能力往往决定了一家企业的未来。或许是天妒英才,有些公司法人往往年纪轻轻就与世长辞,留下了......


·就在前一段时间
      就在前一段时间,重庆公交的坠桥事件,让我们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一个人一时的冲动,造成了全车人以命相抵我国的经济越来越好,私家车也越来越普及,......


·通常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最后才是去收房,但此时并不是简单的交
      通常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最后才是去收房,但此时并不是简单的交付了钥匙就行,还需要购房者实际对房屋作出相应的验收,看看是否存在什么问题,这样尽......


·对于工伤职业病待遇有哪些?
      对于工伤职业病待遇有哪些?(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怎么写?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怎么写?在我国,法人代表代表的是一种信任,是在其内部担任了一定的职位,可信度较高的一种人。国家法律规定,法人代表不同于法定......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
      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