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二)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或事项少。
  
  
  《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总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却并没有将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或事项是很有限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伤害身体或造成死亡的行为,损害财产的具体行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如错拘、错捕、财产的查封等),刑事全错判且已执行的行为,暴力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在这些行为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合法职权行为的损失补偿事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事项,不作为的职权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国家机关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为,等等。这么一些职权行为和事项都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以外,国家赔偿的范围又怎能不狭小呢?
  
  
  (三)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宽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来排除国家赔偿责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否定列举事项,相当多的内容是很不合理的。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否定列举,实际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狭小。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羁押,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刑的,被羁押期间自伤、自残造成损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国家赔偿责任。其实,这些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并不能抹杀国家机关在其中有违法、过错、侵权的事实,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用受害人的一定过错来掩盖国家机关过错和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又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了。
  
  
  (四)单一归责原则导致的赔偿范围缩小。
  
  
  归责原则,本来不是赔偿范围的问题,但是,却与赔偿范围有关。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不同的获赔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条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这一条归责原则,把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把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以及把结果不正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等,统统排除在外,从而使得这些情况下的应当具有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从产生,进一步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民众疑似受到政府机关人员伤害和损害时,当事人对自身做出伤害行为或行政人员的无关行为都不属于政府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使用法规进行了很好的约束,防止了冤假错案。最后一项条款不详细规定,但涉及范围广泛,可避免多种错误赔偿情况。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期限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期限吗有年限的执行年限,一般是1年一审。(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


·一、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可以吗?
      一、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可以吗?离婚是财产归儿子所有是不可以的,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是孩子不能分割财产,已经成年......


·主体为单位犯罪是双罚制吗
      犯罪分为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团体犯罪等,单位犯罪通常是以公司、企业等为主体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单位犯罪不止涉及一个人,其牵涉人员范围较广,......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没有执行怎么办?
      一、协议离婚财产分配没有执行怎么办?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议离婚后一方若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义务,另一方可......


·一、婚前购房,婚后夫妻一起供房属于婚前财产吗?
      一、婚前购房,婚后夫妻一起供房属于婚前财产吗?新婚姻法规定如果房子是婚前所购买那就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如果是贷款购买,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子增值......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细则 为了加强与其他城市的联系,我国在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细则为了加强与其他城市的联系,我国在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兴修公路、铁路、桥梁等工程,者对于各地经济的发展是由极大的好处的......


·误进传销公司工作会坐牢吗
      不会。普通受欺骗或者蛊惑参加传销活动的,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传销行为对我国社会的稳定,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严重的......


·被盗金额只有被害人单方辩护算数不?
      被盗金额只有被害人单方辩护算数不?盗窃金额只有受害人单方面陈述,没有其它任何证据予以印证或佐证,其失窃金额真实性无法确认。盗窃现金已被使用或挥......


·属于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有?
      属于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有有哪些一、属于逃税罪构成要件的有哪些(一)逃税罪的主体要件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


·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区别有哪些?
      不管是诉讼方式离婚还是协议离婚,这都是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不过实践中也是需要离婚夫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离婚方式才行的。那诉讼离婚与协......


·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继承纠纷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遗产继承纠纷起诉状原告:石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原籍______省______县,农民,现住____......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