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无固定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1、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签署正常情况下是具有合同期限,双方应当在期限后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若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还需要进行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同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就会办理退休。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家出台了新的退休政策,对退休年龄......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
      涉外婚姻和涉外婚姻公司娶个洋媳妇儿,嫁个外国小伙儿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了,那么怎样寻找这种优秀的资源呢?是否也有婚恋公司可以帮助......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一、公司股权转让后债务谁承担?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来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的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


·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是什么?
      撤销权之诉善意第三人注意事项是什么?一、第三人撤销权有哪些情形关于善意第三人撤销权。《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一、醉驾吹气190怎么处罚?
      一、醉驾吹气190怎么处罚?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醉驾190以上处扣12分、罚2000元、再加上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一、父母的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
      一、父母的遗产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是什么?父母的遗产算共同财产,相关的规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适用吗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适用吗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


·残疾赔偿金归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残疾赔偿金归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营业收入、知识产权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近亲结婚为什么禁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近亲结婚。并且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关于近亲结婚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近亲结婚为什么禁止呢?可......


·婚内不给生活费能起诉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进步也越来越快,过去那样的完全性家庭妇女越来越少,女性开始追求自由平等的生活。但是,还是有很多女性因为各种原因,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