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一、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业主大会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过要注意区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是一个。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相对来说是要弱一些的。通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怎样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怎样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是直接向政府的上一级主管的部门来进行一个投诉,而且如果是行政部门类型的投诉行为的......


·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
      一、自然人意外死亡他的财产怎么分配?财产按照下面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怎么弄?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除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外,在办理失业证、社保转移时也常需要用到它。也就是说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最好将解除劳动......


·不允许分包是什么意思
      不允许分包是指不允许总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擅自将应当由自己完成的工程分包出去或者将工程分包给发包人所不信任的第三人,分包工程的必须......


·没有借条时可以要回借款吗
      没有借条时可以要回借款吗?一、没有借条时可以要回借款吗?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


·加班费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加班,对劳动者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虽然是经常碰到的事情,但常常引发争议。加班作为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息息相关,规范加班费有利于提高劳......


·取保候审期限算刑期吗?
      取保候审期限算刑期吗?一、取保候审期限算刑期吗?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算刑期,可以折抵刑期。人......


·嫌疑人吸毒贩毒最轻判几年?
      嫌疑人吸毒贩毒最轻判几年?一、吸毒贩毒最轻判几年?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地位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您都明白的是,公司法中肯定是要对公司之间的经营活动进行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公寓与普通住宅的区别
      公寓当然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只是物业管理水平相对较高,当然同地区两者之间比较公寓的物业费也相对较贵。主要表现在公寓有24小时电梯、24小时保安、24......


·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多少
      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