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两次交通肇事都被判缓刑合法吗?

两次交通肇事都被判缓刑合法吗?合法的,如果执行完缓刑考验期后五年之后再犯罪的就可以继续适用缓刑,否则不适用缓刑。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二、《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适用是有相关条件限制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合法的处理,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判罚是基于实际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处理的,但只要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由司法机关判决缓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一、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是什么1、工地例会等(地盘)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当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的,那么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我们在工作中最常见到的劳动合同。通常单位在解除这样的合同时,可能会涉及到补偿......


·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
      股权全部转让后转让款怎么分配?一、已确定分配方案的公司利润是原股东的债权标的而非公司净资产公司的税后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经营的财务成果,根......


·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一、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被收养的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的情形有几种预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特殊的形态,是因某种违约行为引发的,将在未来出现违约结果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非常大,故,立......


·户口和财产分配有关系吗?
      户口和财产分配有关系吗?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主要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户口本是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外嫁女只要和被继承人存在父女的......


·如果父亲拒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怎么办?
      未婚生子其实对自己、对孩子来说都是比较不负责任的一种行为。如果说孩子生下来以后,作为孩子的父亲又不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那么对于孩子的母亲......


·对方在离婚之前把财产转走怎么办
      对方在离婚之前把财产转走怎么办?离婚之前转移财产的,可以去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


·一、醉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赔偿吗?
      一、醉驾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赔偿吗?醉驾涉嫌构成犯罪,会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单......


·违章过期罚金是否还需要缴纳
      一、违章过期罚金是否还需要缴纳?当然需要交,罚金大致是: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


·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赔偿损失
      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怎么赔偿损失《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