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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一、什么是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者将来取得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财产为债权人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一旦债务人破产,违约或者进行清算,其时债务人的资产便固定化,成为债权人可以接管或者处分的担保物。但是在此之前,在日常业务中,浮动抵押的资产始终是不确定的,其数量和价值时增时减,其形式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中,这是浮动抵押有别于一般物权担保的一大特点。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被英、美等国家所采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二、什么是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它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不同于共同抵押。企业财团是由众多具体财产构成的财产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有其独立的、特殊的价值,往往高于各个财产单独价值的总和。因而,以财团为标的,往往比单独于各个财产上分别设定抵押的效益更好,这也是财团抵押的优势所在。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在规定抵押物的范围时,规定多项财产可以一并抵押。这可以认为在我国担保法上没有排除设定财团抵押。
   三、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特定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浮动抵押是英美法系国家创制的以企业可自由流转的集合财产为抵押的一种担保制度,两者都是以企业集合财产设立的抵押制度,却存不同特征,各有利弊.在我国担保体系中,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均有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的企业担保制度应包括企业财团抵押制度和股份公司浮动抵押制度两种。前者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整体财产抵押;后者仅适用于为股份公司债提供担保。具体说来,应分别制定《企业财团抵押法》和《股份公司浮动抵押法》。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以抵押标的种类和公示方式的不同为标准,将《民法通则》第89条第(三)项规定的广义抵押分解为普通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三类,并对最高额抵押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这说明,我国民事立法向着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方向大大地迈进了一步。但作为一部民事特别法,对现实经济生活中广泛采用的企业整体财产担保问题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憾。
  以上是关于担保法浮动抵押财团抵押分别是什么是解答,财团抵押并不是企业的全部财产作为抵押,而是标的特定性的物和权利的总体,性质上可以看做是不动产,这部分不动产一旦成为了财团组成部分是不能转让或者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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