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债务怎么分配

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债务怎么分配?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的,就双方承担,如果不是则由债务一方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二、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虽然现在的法律制度不保护事实婚姻,可是,处理事实婚姻的债务分配问题,其实也跟正常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分配问题,适用的法律依据都是一样的。因为就算是领了结婚证的夫妻,确认是个人债务的,对方也没有任何偿还的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对于离婚在婚算重婚罪吗?
      一、对于离婚在婚算重婚罪吗?离婚了再婚是不算重婚罪的;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


·职工有哪种情况不认定工伤
      职工有哪种情况不认定工伤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下班途中遇车祸属于工伤吗
      在实践中,大多数劳动者都不是居住在单位附近,而是需要开车或者是坐公交去上下班,可近年来,交通事故却频频发生。那在法律上,劳动者在下班途中遇车......


·拒执罪自诉书范本是如何书写的
      如果我们因民事诉讼等案件走向法院,随之被法院进行判决,要求我们对另一方履行一定的赔偿,然后我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此项处决,那么我们即是......


·一、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多少?
      一、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是多少?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离婚赔偿法律规定: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


·开车打电话怎么进行处罚
      开车打电话怎么进行处罚不管你驾驶的是否为机动车,在行使的过程中遵纪守法都是必须的,如若不然构成了交通违章,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我们知道在开车......


·诉前财产保全证据要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证据要哪些1、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两份;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


·怎样确定专利权的归属
      怎样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提到专利,相信您都不会感到陌生。在我国要想获得专利权,就必须要提出申请。而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就要知道这个专利权的归属是......


·奉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是怎样的?
      奉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是怎样的?当代社会,信息的公开化对于我国公众监督政府的工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事实上许多人......


·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自己的房产出租给他人,用于生产或者生活定期收取房租,这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租赁的模式,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房屋租赁......


·一、我国工伤认定办理要多久?
      一、我国工伤认定办理要多久?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