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一、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如何处理?
  
  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
  
  2、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3、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4、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5、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6、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8、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哪些行为可认为哄抬物价?
  
  1、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
  
  (1)虚构购进成本的;
  
  (2)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
  
  (3)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
  
  (4)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2、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散布涨价信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3)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3、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2)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批发环节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零售环节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生产环节、批发环节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出现本条第(1)项、第(2)项情形,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计划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零售领域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经营者告诫不得非法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进行告诫,直接认定具有囤积行为的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4、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3)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3)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4)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个级别的主管部门也是会加强对防疫用品以及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同时各级别的市场监管部门也是需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如果说发现了厂家有哄抬物价的情况下,也是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如果发现情况属实也是会给予一定的罚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劳动关系转移表包含的转移关系有哪些?
      劳动关系转移表包含的转移关系有哪些?劳动关系的转移主要包三大块:劳动事实关系转移、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医疗保险转移。二、关于劳动人事关系转移......


·诉讼离婚费用多少 离婚请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
      打官司也就是俗称的诉讼离婚,这也是属于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之一,现实中很多无法协议离婚的夫妻,才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打离婚官司也......


·现在社会住房问题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问题
      现在社会住房问题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主要的问题,关于住房问题涉及的方面已经不仅仅是关于居民的基本生活上的住房问题了,在中国现在的社会条件......


·网络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
      网络产品购销合同怎么写?网络产品购销合同甲方: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


·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法人是否承担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


·安徽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安徽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一、安徽交通伤残十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安徽省十级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


·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社保补缴联系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一直备受关注。《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


·纵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纵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吗?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吗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因其犯罪成立的要见是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如果在犯罪准备阶段被制止或者主关停止该行为,则......


·一、如果丈夫赌博欠债妻子用承担债务吗?
      一、如果丈夫赌博欠债妻子用承担债务吗我国新《民法典婚姻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