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非法行医的认定标准 一、 何谓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3、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5、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6、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2、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4、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5、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四、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五、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六、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七、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从上述内容可知,国家对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非法行医是有具体的规定的,无证行医或者不在执业资质内行医等都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不受理对其医疗事故鉴定,鉴定需要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
      知识产权侵权该怎么办智力劳动也属于劳动的一种,也应该得到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其中之一。独创的设计策划被人盗用或抄袭就属于侵权,必须拿其法......


·什么时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什么时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赔偿金吗
      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赔偿金吗1、无论何种劳动合同,无须任何条件,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


·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是不是属于行政诉讼
      政府征地拆迁协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是:(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


·回迁房分房流程有哪些?
      回迁房分房流程有哪些?一、分配对象:管辖范围内由政府征迁拆违指挥部负责拆迁的待安置户。二、分配原则: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和谁拆迁谁安置的......


·起诉离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夫妻中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只要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那么就会进入诉讼程序。此时打离婚官司,就需要当事人实际举证。不过此时的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两方......


·投标有效期最短多少
      投标有效期最短多少天投标是有有效期的,一般来说,有效期之内投标有效。但是一旦超过有效期,那么投标就是去了效用。我国的法律也有相关的条文规定投......


·名誉权侵权管辖法院是哪个
      名誉权侵权管辖法院是哪个名誉权案件属于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一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


·驾驶员醉酒驾驶致使他人死亡的,共饮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作为一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极为广泛存在的社交活动,法律不宜进行过度介入,以防止对同饮者义务的无限制......


·公司变更地址流程是怎样的 ?
      公司变更地址流程是怎样的?一、公司变更地址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多少钱(一)流程1、向工商申请预约变号,可电话预约,也可亲自到工商局申请;2、......


·山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是什么?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