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劳动仲裁哪部分可以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哪部分可以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以上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仲裁结果的处理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前二项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如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于终局裁决,首先需要根据实际的相关情况来看。如果对于终局裁决有一定的争议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法院的来进行重新判决。由法院来进行相关的判决问题。确定哈判决之后再重新做相关的认定结果判定最后的结果。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还要不要批捕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认罪证据确凿可能会批捕。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2023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湖南省的总占地面积比较大,与之相对的就是由湖南省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区也非常多。在湖南省当地政府的领导之下......


·一、交通事故人伤扣车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伤扣车多久?交警扣车的时间,最多通常为30天左右,案情重大、复杂的最长不超过60天。交警现场调查结束后3天内就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20......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证明吗?
      劳动合同试用期离职证明吗,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单位违反规定,拒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有时候,当事人由于证据不足或者是证据还未收取完全无法完全展现,法院在根据已有的证据的情况下会对民事诉讼进......


·安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的?
      安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是怎样的?安阳市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安阳市2007年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等问题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
      山东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在我国,土地使用证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国家关于土地使用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买房时,除非办理房产证之外就是......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都不可能完全顺着自己的心意去发展的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都不可能完全顺着自己的心意去发展的,现实生活当中自己的另一半因为身体疾病或是其他意外状况突然就去世的,相信有不少人也自己都......


·检察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规定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做为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在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


·商标异议答辩是驳回复审吗
      商标异议答辩是驳回复审吗?不是,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驳回复审是指国家商标局......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容具体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容具体有哪些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