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男男性侵是否构成犯罪

一、男男性侵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日常生活中,男性受到猥亵、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新《刑法》规定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猥亵犯罪的对象已经不再限于妇女,对于性侵男性的,适用猥亵犯罪予以惩治。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二、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1、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一直,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体(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体(被告)是主观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强奸罪与通奸行为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近年来,男性遭受性侵的事件在不断的增加,虽然此时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男男性侵的也是会构成犯罪。至于该如何处罚,则还要看实际的情节是怎样的。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网签合同是否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
      一、网签合同是否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是有效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关系之下所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二手房网签注意事项:......


·交通运输业的误工标准如何计算
      交通运输业的误工标准如何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


·渠县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渠县人民法院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样的?在我国很多的单位都是可能成为政府工作信息公开的主体的,当然人民法院便是其中之一,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当......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何时期满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何时期满当事人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要求不再适用《民诉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而变为“举证期限届满前”......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我国包括哪些?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在我国包括哪些?企业对于您来说其实一点都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都是企业。但是其实许多人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相......


·法人名誉权纠纷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法人名誉权纠纷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书收到时计算15天内可以向一审法院主办法官递交上诉状,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是是二......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如何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


·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哪些
      实物证据的审计证据获取方法有哪些?一、实物证据的概念实物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实地观察和参加清查盘点所获得的,用以证明有关实物资产是否存在......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是什么?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规定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


·工程招标书的法律性质
      工程招标书的法律性质一、从《合同法》角度理解招标文件。合同法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