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获得对方婚外情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吗

获得对方婚外情证据,离婚时就能多分财产吗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1)通常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第二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二、婚外情可以判刑吗一方婚外情,如果没有不涉嫌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判刑。《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婚外情行为可能演变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但却不是必然的。因此,婚外情也不会成为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情形。而夫妻基于一方有婚外情而离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过错方有法定过错情形,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立案后法院怎么通知开庭时间
      立案后法院怎么通知开庭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一、怎么在网上审营业执照?
      一、怎么在网上审营业执照?1、登录企业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电子副本的,将其插入电脑USB接口并输入密码。系统自动匹配,确认企业身份,企业登录......


·离婚给抚养费给到多少岁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
      离婚给抚养费给到多少岁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


·中国工程质量举报应该到哪个部门?
      中国工程质量举报应该到哪个部门?我国建筑市场非常大,里面的建筑公司也鱼龙混杂,有的建筑公司管理不善,采取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原材料,这样一来,就......


·肇事逃逸后不赔偿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后不赔偿怎么处罚?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并进行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


·谁是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
      谁是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一、谁是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


·批捕后谅解书应该在哪里写?
      一、批捕后谅解书应该在哪里写?批捕后,谅解书可以在任何地方书写,《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引进了刑事和解程序,对符合情形的案件,犯罪嫌疑人、......


·职员受伤之后
      职员受伤之后,可以按照既定规定法律的规定,向相关范围提出救济请求,司法机关在受理认定请求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从事认定工作,根据相关数据......


·一、房产遗嘱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房产遗嘱形式主要有哪些?1、公证遗嘱。与其它遗嘱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要什么条件
      公民购买二手房的,根据实际的付款方式分为了全款购房与按揭贷款购房。其中国家对按揭贷款购房的条件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是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话,......


·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
      农村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区别?1、权利性质不同。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