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司法鉴定错误如何纠正

由于鉴定材料存在瑕疵、鉴定机构不够规范或者鉴定过程存在疏漏,导致司法鉴定最后存在错误。谁应该来承担司法鉴定错误的责任?在司法鉴定出现错误之后,司法鉴定错误如何纠正?下面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司法鉴定错误鉴定人要负责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鉴定机构要负赔偿责任
  给当事人出示的司法鉴定结论错误,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不是该负责?根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司法局制定了《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 法》规定,今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将被追究责任。
  该《办法》规定,凡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准许执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违反执业规定,故意或过失作出不真实或不准确司 法鉴定结论的过错,其过错行为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同一专业3名专家鉴定人进行审查后认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受理不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或超越本机构专业技术水平的案件的;内部工作 人员指使或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不真实或不准确鉴定结论的;内部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内部工作人员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内部 工作人员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办法》还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 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办法》规定,凡是出现了上述情形的机构和个人,由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后果严重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依法建议省司法行政机关取消 其司法鉴定资格。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因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返还鉴定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纠正司法鉴定错误,申请重新鉴定
  在行政诉讼中,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鉴定结论错误是,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具备如下法定事由: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具有专门性、科学性,要求鉴定主体应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否则极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无效。对此种情形下产生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在这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违反鉴定活动的基本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可信性产生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经过质证,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时,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时,鉴定结论不可作为证据使用。行政审判中,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前提下,法院就应准许重新鉴定。
  不过,为了避免重复委托、重复鉴定现象的出现,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如:鉴定结论的错误可依当事人异议理由直接纠正、鉴定结论的瑕疵和缺陷无需重新鉴定就可解决等情形。但如果原鉴定结论存在原则性、重大实质性的错误,就必须进行重新鉴定。可见,“对司法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比“对行政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和要求更为严格,这是由于司法鉴定活动较之行政鉴定活动更为规范之故。
  因此,司法鉴定错误如何纠正?如果司法鉴定存在错误,司法鉴定机构首先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原来司法鉴定错误的情况下,需要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合理的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能介入吗?
      一、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能介入吗?检察院批捕后公安局也是可以介入的,因为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侦查的,而不是检察院侦查。检察......


·在我国怎样写民事诉讼书需要注意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因为一些简单的小事,无法达成和解,于是就有人进行民事诉讼从而达到自身的目的,那么什么是民事诉讼?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怎......


·怎么处理离婚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进行分割
      夫妻如果感情破裂,那么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小孩的抚养问题,另一个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财产关系中,极为重要的一个......


·夫妻离婚房子归谁所有 夫妻共有的房产要怎么分割
      对于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夫妻,如果需要离婚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此时需要同时对共同的财产、债务做出处理了才行,否则也是不能离婚的。那其中夫妻......


·离婚不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本文不再赘......


·400万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
      400万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一、400万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多少?400万大概是39000元,具体交纳标准如下: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


·贪污罪判几年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重婚罪的主体是谁
      一、重婚罪的主体是谁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


·离婚时赌债偿还怎么处理?
      离婚时赌债偿还怎么处理?由于借入赌债的时候,夫妻不存在合意;而且,赌债是夫妻一方自己不合理的开支,并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


·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什么
      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那些通过不正常的渠道、采取不合法的方式得到的证据,法院对此类证据是不会采纳的。法律中对证据的要求很严格,毕竟是对案件的定性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