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是什么一、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依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下简称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将这个定义有关事故的词语去掉,医疗侵权的概念就凸现出来。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医疗侵权属于特殊的侵权,与一般的侵权相比较,医疗侵权有自己的特征。
  1、医疗侵权基于医疗合同发生侵害相对人生命及身体健康的行为,不以财产为侵害对象;一般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人身权或人格权和财产权。
  2、医疗侵权行为却因合同关系而生,所以带有意思表示不合约定的因素;一般侵权所侵害的人身权或人格权和财产权均属绝对权,不以合同为前提,因此不具有意思表示要素。
  3、医疗侵权的责任承担者不是行为人本人(个体行医者除外),而是对行为人具有法定关系的法人或法定组织机构;而一般侵权的责任人就是行为人本人。第四、与一般侵权行为人承担“自己责任”不同,医疗侵权承担的是“法人责任”(替代责任或者说转承责任),个体行医者因其法律地位属于自然人,当然承担自己责任。第五、医疗侵权适用于过错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一般来说也不承担公平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在无过错情形下以公平责任归责。
  医疗侵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1、医疗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过失地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因技术失当而违反医疗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医疗差错。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医疗事故区别为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该办法虽然已经废止,笔者认为,其对医疗事故的区别仍有学理上对医疗侵权分类的意义。有学者将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和医疗差错统称为医疗事故①,此观点针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差错排除在损害赔偿之外而认为不合理。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混同。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同属医疗侵权的下位概念,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同属医疗事故的属概念,应将医疗责任事故、医疗技术事故及医疗差错作为医疗侵权的分类。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有无过错作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之规定,适用的是推定过错责任。笔者以为,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法律层级高于行政法规,应以推定过错责任作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务中,采取推定过错的归责方法适合于一切危险性行为。对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当然的负有实施危险行为的合法义务,被实施人当然的具有避险的权利。既然如此,行为人负有说服被实施人的义务。否则,行为人就应当承担因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赔偿损失责任。表现在医疗行为中,行为人的合法义务是其职责和技术规范。医疗行为人如果违背诊疗护理职责造成损害结果的,属于医疗责任事故;如果违背技术规范造成损害结果的,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综上所述,从上文中为您介绍的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医疗侵权和其他一般的侵权行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而且,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也是两个不一样的概念,您在理解的时候也是要进行区分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正常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正常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名誉既然是社会对于一个公民的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这种综合评价是公民长期以来生活作风......


·南昌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
      南昌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有哪些?众所周知,一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及整体效果,不仅影响着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关系了众多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对于每......


·撤销仲裁裁决后发回重审一般是什么原因?
      撤销仲裁裁决后发回重审一般是什么原因?(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原判......


·肇事逃逸可以监外执行吗
      肇事逃逸可以监外执行吗要根据具体案件看看是否严重性质关于逃逸行为的法律性质,刑法理论上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后表现说......


·假释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一、假释考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假释考验期是从正式假释的那一天开始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


·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鉴定意见言词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由于在案件中,不能听信单方面的证人证言,所以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在法律上,鉴定意见是......


·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办理的
      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办理的一、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办理的(一)一般程序(基本程序)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一、女方结婚要求彩礼合法吗?
      一、女方结婚要求彩礼合法吗?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彩礼的数额并没有作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私了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发生事故要求私了赔偿的协议书应该如何写?首先要有甲乙双方本人或者是其直接亲属,以及第三方也就是丙方的车辆挂靠单位名称,具体的时间日期这是必不可......


·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土地资源的归属权是属于国家的,我们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是有一定期限的,为了合法进行土地使用,我们都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那么......


·试用期辞退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