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第一时间应该报警,交给交警处理事故后续
1、扣押车辆的时限
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5日+20日+10日+5日=40日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10日: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2、对扣留车辆的处理时限
3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时,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3个月: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检验、鉴定的时限
3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3日: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2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3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做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5、复核的时限
3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0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事后报警的时限
3日+10日: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7、尸体处理时限
10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10日:对经核查无法确认尸体身份的,应当在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认尸启示,登报后10日仍无人认领的经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
8、伤残评定时限
15日+30日+15日+30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9、赔偿调解时限
10日+8日+3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10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10、处罚时限
18个月: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15日+30日+15日: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编辑的全方面的交通事故办案时限,交通事故办案时限一般为3日到10日之间,较为复杂的交通案件办案时限就会长较,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后续事件,这样就不会产生交通事故纠纷,以上是交通事故办案时限相关规定,供您参考。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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