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条件

优先权是指申请专利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

    二、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四、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五、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该第一次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已经授与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均不能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条件;

    六、无论是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申请本国优先权,均要要求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如果后一申请超出了前次申请的主体,不享受优先权,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请优先权;

    七、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也允许其分别享有优先权日;

    八、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专利申请的种类,其优先权不受影响,只要后一次申请的主体与前次申请的主题相同;

    九、在我国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还必须满足后次申请人是前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

    十、申请优先权必须在申请权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签合同用分公司合同章可以的可能性有多大
      一,签合同用分公司合同章可以的可能性有多大需要盖总公司的章。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


·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什么意思?
      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罪另案处理就是将有关犯罪嫌疑人从本案中分离出来与其他案件共同处理或者单独处理的情况。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


·超限运输车辆罚款标准是多少?
      超限运输车辆罚款标准是多少?超限运输车辆罚款标准是多少?超限运输车辆罚款的标准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


·民法总则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总则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哪些?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债权是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的,为保障双方的利益......


·如何认定交通逃逸后自首的行为
      我们发现很多交通肇事者惧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了逃逸,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很严重的,并且也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结果,但之后肇事......


·怀孕女工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怀孕女工合同期满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涉及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能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双方......


·一、驾驶司机醉驾逮捕进看守所法院怎么判?
      一、驾驶司机醉驾逮捕进看守所法院怎么判?驾驶司机醉驾逮捕进看守所法院的判决可能是: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


·被取保候审到哪里办理结婚证
      被取保候审到哪里办理结婚证1、双方同一城市男女双方在同一城市是比较好办的,只要到其中一社区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办理结婚证。2、异地办......


·医保统筹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医保统筹的主要作用是什么医保统筹基金主要用于用于支付特殊病种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不能支付普通门诊费用和全自费......


·主犯证明从犯不知情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


·强制辞退赔偿的标准有哪些?
      强制辞退赔偿的标准有哪些?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