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事诉讼立案如何处理呢?

民事诉讼立案如何处理呢?
  
  民事诉讼一般立案后,多久才处理,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怎样处理?
  
  《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是: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宜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三、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四、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由上可得出结论,民事诉讼立案如何处理,可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理完,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内审理完。一般案件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或个人秘密,或者法律有其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准备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一些相关证据,法官会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来调查,根据一些书面材料、当事人叙述、证人的陈述等来做最后的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醉驾吹气检测160血液会多少金额怎样进行处罚
      醉驾吹气检测160血液会多少金额怎样进行处罚如果已经达到了160毫克肯定属于醉酒驾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应发还是实发?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应发还是实发?误工费按照应发工资算。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


·缓刑期间外出住酒店可以吗?
      缓刑期间外出住酒店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期间外出几次住宾馆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


·遗嘱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包括哪些内容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


·很多时候,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
      很多时候,在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能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做出一定的补偿,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就这个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您知道应......


·一、女方起诉离婚诉讼状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女方起诉离婚诉讼状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


·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技术服务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十分广泛,其服务涉及到“设计服务、工艺服务、测试分析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新型或复杂生产线的调试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新条文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有些条文比较模糊,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劳动合同......


·初次情节轻微醉驾指导
      初次情节轻微醉驾指导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怎样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