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地役权纠纷?
一、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地役权制度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共采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役使的地块称为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供役地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被认为负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二、地役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笔者认为,当两块土地同归一个人所有或使用时,确无设定地役权的必要;但是,由于地役权不仅调整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当两块同归一人所有的土地,其中一块归他人使用时,所有权人就存在为自己使用的那块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所有、归他人使用的另一块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民法典》对此无须加以禁止。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从《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地役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在现代社会随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产生,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也完全存在设定地役权的必要性。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笔者认为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三、地役权的属性
1、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具体所指的: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这说明只有在需役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地役权才能同时被抵押。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民法典》第166.167条作了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发生、享有以及消灭就需役地与供役地而言,均及于其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存在。
四、地役权的种类
1、依据地役权的内容的不同,可将地役权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容许需役地人为了其土地的便利而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积极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通行地役权。消极地役权是指供役地人负有为需役地的便利而消极不作为的义务的地役权,如不在需役地附近种植植物的地役权、不在一定的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
2、依据地役权行使的方法是否持续,可将地役权分为持续的地役权与不持续的地役权。持续的地役权是指权利的行使不是每次都需要地役权人的行为的地役权,如不在一定距离内建造建筑物的地役权。不持续的地役权则是指必须有地役权人的每一次的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
3、依据地役权行使的外观上的差异,可将地役权分为表现的地役权与不表现的地役权。表现的地役权是指能够通过权利行使的外部标志加以识别的地役权。反之,则为不表现的地役权。
地役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如何将生活中的事件认定为地役权纠纷,不仅要从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法律属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来看,还需要从地役权的种类来综合判断。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价值,从目的上和相邻权相似。如果想知道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可以从相邻权的相关规定出发,或者直接咨询专业人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法官会主动判缓刑吗
法官会主动判缓刑吗一、法官会主动判缓刑吗不是法官主动与被动问题,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只要符合缓刑条件,法官就可以或者应当判处缓刑。总体......
·现阶段在我们的生活中离婚情况的出现越来越频繁
现阶段在我们的生活中离婚情况的出现越来越频繁,离婚随之也带来了很多其他的问题,比如离婚后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手续,但是很多人对于办理离婚房产......
·外观专利保护范围是什么
外观发明专利是什么意思?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在外观、图案、色彩或者产品组合等方面具有美观性,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在我国履约抗辩权是什么?
在我国履约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当中发生了违约问题,肯定会给另一方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相关损失,但是这种违约......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
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一、国际贸易合同磋商的主要环节交易磋商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之一,商品的国际交易能否顺利签订合同,主要取决于交易双......
·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虽然我国在逐渐减少死刑罪名,但是刑法分则中依然还存在着很多可以判处死刑的条款。不过为了实现刑法的正义,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
·2023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吗?
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要是被法院驳回......
·劳动争议中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是什么
劳动争议中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是什么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
·被派遣劳动者在跨地区派遣中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
·犯罪分子被假释考验期多长
一、假释考验期多长时间假释考验期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一、住房公积金政策是怎样的?我国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等事项方面,决定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