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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1、个别清偿要具备什么条件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个别清偿:(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2、危机期间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3、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能否撤销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4、危机期间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受偿。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以上是对个别清偿撤销权的行使的一些详细介绍。通常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个别清偿是可以被撤销的,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是基于考虑,法律也进行了一些例外规定,如使债务人受益的不可撤销。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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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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