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签居间合同注意什么事项

签居间合同注意什么事项 一、签居间合同注意什么事项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二、居间纠纷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1、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
  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而如果您作为居间人但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举证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评残?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评残?当事人因伤致残,可在治疗终结后书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应......


·贩毒多少枪毙处死?
      关于枪毙,也可以理解为死刑立即执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最高的处罚都是死刑,其中就包括了贩卖毒品罪。那么贩毒多少枪毙呢?换言之,贩毒多......


·适用缓刑遵守哪些规定?
      适用缓刑遵守哪些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变化,劳动合同法作为您都很关注的法律,它的变化牵动着无数劳动者的心,最近,劳动......


·购买的股权融资金额应如何计算?
      购买的股权融资金额应如何计算?股权融资金额计算方式是应当按照投资后的情况来进行估值。公司估值在风险投资中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投资人的投......


·申请刑事赔偿后公安机关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刑事赔偿后公安机关的程序是什么一、申请刑事赔偿后公安机关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机关收到刑事赔偿申请书以后,应该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


·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是指什么?
      我国是严禁公民持枪的,武器装备是比枪支更为危险的,不论对于枪支弹药还是武器装备我国都是严格把控的,绝不允许私人持有,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造成的......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有什么特征?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委托代理中数人有什么特征?对于不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或者是没有时间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从事相关......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
      劳动用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计算?一、用人单位一方发生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计算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违约金。2、该法律第四十七......


·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吗
      单位可以辞退怀孕女职工吗一、单位能否辞退怀孕女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


·2023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
      企业改制补偿标准是多少?在市场化浪潮中,很多企业进行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改制,企业可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创新能力。企业改制会涉及到职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