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2017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补偿标准
  
  征地的补偿费分为两种。
  
  其一,征用农村耕地的补偿费。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其二,征地的土地补偿费。这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二、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部门以上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是否有补偿
  
  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
  
  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
  
  目前我国宅基地人均是300平方米,还存在散、乱、空的现象。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相关《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有媒体报道称,根据通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关于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不予发证问题,国家目前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
  
  四、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宅基地属于公有财产,其产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可建立房子。当宅基地要拆迁的时候,涉及到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给在宅基地上的居住人。
  
  村民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房屋补偿属于村民私人。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另外的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重分配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五、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方式
  
  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置换补偿,二是货币补偿。
  
  1、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地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2、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
  
  村民私有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是指物产所有权,包括你在分配给你的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相关设施、构筑物、树木蔬果农产品等。
  
  其具体的标准由政府制定,下级政府制定的标准必须高于上级政府制定的安置标准,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是写的非常清楚的。这项补偿一般是货币补偿。
  
  以上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最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依法维护权益可以减少征收双方的矛盾。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更多细节,您还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分析。当然,您也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让我们为您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共同财产房产分割协议必须要公证吗?
      一、共同财产房产分割协议必须要公证吗?答案是法律上不需要,生活中视情况可选择进行公正。要是在离婚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过分割的,离婚后......


·拐卖儿童罪中的贩卖行为会被判死刑吗
      拐卖儿童罪中的贩卖行为会被判死刑吗?贩卖儿童罪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夫妻离婚财产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
      一、夫妻离婚财产纠纷起诉时效是多久?请求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不属于其他特殊诉讼时效的范围,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


·工作失误造成50万损失需要赔偿吗?
      工作失误造成50万损失需要赔偿吗?工作失误造成50万损失需要赔偿,需要根据双方的合约确定,没有过错的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给用......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一、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2、双方当事......


·如果进行买卖如何写合同?
      如果进行买卖如何写合同?一、进行买卖如何写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在订立合同书时,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举证期限的规定有哪些?《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


·迟到扣工资是否合法,有哪些规定
      工作期间,员工难免会有几次迟到的时候,这肯定会对工作有所耽误,因此有些单位就规定员工要是迟到的,就要扣相应的工资。那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即迟到......


·当事人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吗?
      当事人能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吗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


·出租人财产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出租人财产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一、出租人财产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房屋出租人财产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1、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