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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侵犯人身权利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法律规定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刑法。人身权利是与我们自身最为相关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侵害人身权利会受到哪些刑法呢?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侵犯人身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1、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故意伤害罪
  
  (1)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1)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非法拘禁罪
  
  (1)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绑架罪
  
  (1)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9、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1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1)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2、诬告陷害罪
  
  (1)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13、强迫劳动罪
  
  (1)第二百四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4、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5、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16、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17、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九侵犯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侵犯他人生命、他人身体健康、妇女身心健康、他人人身自由等方面的犯罪。一旦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我们就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让伤害我们的人受到应有的刑罚,而非私下暴力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人格及名誉权也囊括在人身权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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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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