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因此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这方有可能会被法院执行拘留、罚款等。其实离婚后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长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是家长的权力,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好处的,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同样重要,夫妻之间离婚本来对孩子的的伤害就很大,夫妻又因为一己私利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确是对孩子不负责任的表现。

  
  但需要注意的一点,如果存在以下情况,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申请法院裁决暂时中止享有探望权一方的探望权的: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有可能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6、对于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事由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二级应当怎么判?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二级应当怎么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二级应当怎么判?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二级,依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判处5年以......


·组织出游出车祸责任怎么划分?
      组织出游出车祸责任怎么划分?(一)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当时情况可以分三条路:1、如果损失不大或只有轻微财产损失,双方协商解决。2、如果双方事故较大......


·上海高温费补贴月份
      上海高温费补贴月份2018上海高温费是多少,首先了解一下补贴的月份,4个月(6月、7月、8月、9月)。二、上海高温费是多少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


·首付贷是什么?
      首付贷是什么意思?一、涵义及详情1、涵义首付贷,即是通过相关机构,以不同科目、名义的贷款方式,向购房者提供首付阶段的“贷款”,从而使购房支付......


·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力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嫖娼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嫖娼罪在我们的法律定性来讲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的行为在我们现行法律法规中按照其情节的轻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罚。......


·因走私香烟9万元被批捕,能办取保候审吗
      一般而言,采取逮捕之后,是不可以转为取保候审的,除非有较为特殊的情况。首先,从法律基本原理考虑,两者都是对刑事犯罪而采取的措施,而且被批准逮......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一、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


·北京市医院劳动合同具?
      北京市医院劳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


·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想要结束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的话,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很多夫妻在离婚之前就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的,那么夫妻两地分居多长时间可......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侵权是指由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从事经济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民带来损害的,构成对居民的侵权行为。我国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