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举证在于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一环,其举证内容于法院的判决及胜诉几率有直接关系。但是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过程都是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责任。那么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呢?
   一、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二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修改了此前人民法院确定一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二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又给当事人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方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二、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逾期的解决办法
  《解释》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新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放弃了刚性的“证据失权”规则,以要求当事人及时提出证据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辅之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判断,来审视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审判。但未细化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下法官应当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和态度,也没有明确具体训诫的程度和罚款的数额,这有可能会引发关于司法尺度统一和公平性的新疑问。
  《解释》根据新民诉法关于对逾期举证行为分层次、分情形予以处罚的规定,进一步做了细化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采取综合考虑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否具有客观原因、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供证据、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因素,确定是否采纳逾期证据。
  综上所述,对于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的解答是被告需要向法院解释逾期举证的原因,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而被告逾期的举证内容采纳与否决定权在于法院。所以在举证时限内难以完成举证责任的,最好能向法院提出延长举证时限的申请,避免逾期举证情形的出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并购一般要多久时间
      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


·保险业非法集资的定义是什么?
      在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方面的案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明,就同时加大了判案的难度。非法集资是一种不法行为,也是最近案发频率较高......


·房子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房子使用权到期怎么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什么?民法典遗嘱指定监护人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


·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申请书范文?
      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后,会制作一份责任认定书,然后根据责任责任定书划分的责任承担责任。如果对责任责任书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核。那么,我们就为您......


·年终奖、季度奖如何计税?
      一、年终奖、季度奖如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工业用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有哪些?
      工业用地征收最新补偿标准有哪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区别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深切的认识到了土地资源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各种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并且国家为了适应......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哪些要求?
      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要求: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员工非正常离职有工资吗?
      员工非正常离职有工资吗劳动法中非正常离职是可以拿到上月工资的,但是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


·非法集资出资人有罪吗
      无罪,非法集资的出资人为受害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