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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是否办理预告登记

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这在商品房预售中尤为常见。为了制约出卖人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对于买受人而言,购房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是否办理预告登记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见,买卖房屋并不是必须非得办理预告登记。
  2、买房时如果办理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即使得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这点需要注意。
   二、如何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材料: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下列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的材料: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7、具体程序:
  (1)确定开放商拥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以保证开发商在预售后有履行的能力,具体说来需要具备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四个条件后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
  (2)与开放商约定房屋预告登记。在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也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外另行书面约定房屋预告登记。无论如何,双方约定是进行预告登记的前提。
  (3)申请预告登记。在已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买房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如开发商未按约定与买房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买房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4)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8、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办理预告登记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要尽快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如果想要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再次出售或进行抵押,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办理预告登记,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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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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