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购房认购书效力是怎样的

一般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开发商会先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时要求购房者支付一定的购房定金。对于这个认购书而言,相信大多数人对其效力都没有深究过,那到底购房认购书效力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购房认购书效力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只能签订认购书而非正式预售合同,且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通过开发商当时的条件,可以合理预期到预售许可证的取得,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认购书未必无效。
  
  二、认购书成为预售合同要什么条件?
  
  《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条解释及时解决了以往审判实践对认购书性质的困惑。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成为预售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13项主要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商品房基本状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果认购书缺失了其中几项,认购书是否还可以直接认定为预售合同呢?我们认为,除了后三项外,其他各项原则上不能缺失,否则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具有特殊性,买方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对房屋所有权有效的完全的行使。而对其行使完全所有权必须具备许多附加的条件,如供水、供电、产权登记等等,而管理办法规定的前十项内容恰恰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的必备条件,否则,买方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
  
  这里的购房款既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而且后者在当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更多。其实,从法理上说,只要具备第一个条件,就应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考虑到我国当前商品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签订预约合同,认购书内容即使具备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也往往需要在日后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此,《解释》第五条从认购书的内容和开始实际履行两个标准来认定认购书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我国商品房买卖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法官在认购书认定上的统一性。
  
  需要注意在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并不是法律中规定的必经程序,而只能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惯例性做法,在开发商要求先签订认购书的时候,购房者其实也是有权利拒绝的。而这个认购书效力,我们也一起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继承父母房产要交税吗?
      继承父母房产要交税吗继承房产也是需要交税的,对于具体交多少,要看所继承房产的实际情况才行。而一般继承房产需要缴纳的税费,就包括了契税、印花税......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商标侵权要负什么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未经商标......


·对于伤残军人员工可以辞退么
      对于伤残军人员工可以辞退么?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辞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二......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土地登记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我国土地面积广,可用地面积丰富,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土地,使土地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发挥,国家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土地......


·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


·抗辩权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抗辩权的法律风险是什么您对于抗辩权了解的可能不是很多,抗辩权哥行使权是相对的,抗辩权的行使意味着行使权就受到阻碍。行使抗辩权对行使权的行使过......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知道在真正定罪之前,罪犯只是嫌疑人,不具有罪行,还可以请律师为自己提供辩护帮助。但是律师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见到犯罪嫌疑人的,要见嫌疑人需要......


·法律规定醉驾算有前科吗?
      法律规定醉驾算有前科吗?属于有前科,因为醉酒驾驶已经被纳入刑事责任范围了,尤其是醉酒驾驶还出了重大交通事故。有犯罪前科醉酒驾驶算不算累犯......


·借款利息怎样确定,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借款利息怎样确定,如何约定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


·离婚抚养费标准
      离婚抚养费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有哪些
      船运输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有哪些?现在的运输行业是比较热门的,那么对于船运来说,它也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如果发生了船运输损害,它的赔偿方式是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