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一、根据经常居住地定义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明确表示:“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他人,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明确起诉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要具体到社区的楼栋号及单元门牌号,以便法院立案后能够准确送达诉讼文书。
  二、根据经常居住地的背景确定
  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原告可提供以下证明:
  1、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当地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出具证明信即可;
  3、被告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证明。
  但是,立案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情况虽普遍存在,却不合情理。原被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不可能向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有的被告远在千里之外;派出所也不会向被告以外的人出具关于被告的相关身份、住址证明等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住所地物管社区(村委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向他人开具被告的居住证明;立案前,房管局一般也不会向律师出具任何证明。因此,原告起诉常住地的外地人常常面临困境。
  如果起诉的是异地公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经常居住地举证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呢?司法实践中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证明被告在经常居住地满一年以上。
  1、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一般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就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在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的确定标准有时候也相对难判断的,有时候涉及的到经常居住地举证问题比较困难;遇到有这样的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车祸撞死人要判刑吗,都有哪些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在我国的交通案件中较为常见,主要是驾驶员或相关的行人违规造成这类案件的发生。我国对这类案件有一定的处罚规定,那车祸撞死人要判刑吗,都......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


·交通肇事逃逸未自首是怎样处罚的
      交通肇事逃逸未自首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未自首的处罚,是按照现有的相关条例进行从重处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未成年犯罪监护人是否需要担责
      有些品行极其不端正的孩子,往往调查其整个成长背景的话就发现父母可能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父母的三观都不正确的这样的家庭也不少,所以这种家庭......


·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包括哪些?
      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包括哪些?犯罪构成要件的类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即为客......


·父母离婚后儿女有继承权吗
      父母离婚后儿女有继承权吗父母在离婚之后,不管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归自己。孩子对父母任何一方的合法财产都是享有继承权的。因为,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


·长沙县征地拆迁政策
      长沙县征地拆迁政策相信拆迁这个词在您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很多地方会遇到这个问题,自己的领土被征收以及拆迁,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肯定希望得到政府一定......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一、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酒后受伤不算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认定明确的规定......


·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
      税务稽查局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什么?我们国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所产生的矛盾而进行的,当然由于行政复议......


·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白水县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


·二手房评估有什么作用?
      二手房评估有什么作用?我们都知道,二手房买卖和抵押贷款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房屋价格的评估。具体而言,二手房评估的作用是通过对各方的影响体现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