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是什么意思,清理债权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是什么意思,清理债权债务应注意哪些问题?一、债权债务清理单位是什么意思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他主体产生债权、债务等问题,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债权债务清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1、途径。选择正确途径是企业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企业经济交往产生的债权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但长期来,有一些企业乐意私下通过 “讨债公司”、“收数公司”等去追讨债务。实际上,这种做法不但难以奏效,反而常常会给委托人带来风险。实践证明,非法讨债并非债权人的明智选择,企业清理债权只有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才是最有保障的。
  2、时效。时效是决定企业债权是否受法律保护的关键。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维权。否则一旦超过时效,将意味着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海商法》等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4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水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索赔等几种纠纷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来讲,像国内企业之间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只要在2年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可得到法律的保护。
  3、管辖。对于当事人而言,确定管辖是展开维权行动的第一步。选择管辖法院错误,通常不会被立案受理;即使受理,对方也可以提出管辖异议而移送案件,结果是浪费了时间金钱。因此,在法律许可情况下明智选择管辖法院,不仅便于诉讼,而且利于取得诉讼效果,可避免异地诉讼带有的长途跋涉、地方保护等不利因素。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管辖主要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几种。实践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是地域管辖,即哪里法院享有管辖权的问题。
  4、主体。主体选择不仅关系到能否顺利立案的程序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实体处理的结果。实践中,常出现原告或被告主体不适格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立案审理后因为“告错人”而被驳回的案例。一般而言,债权单位作为主诉的案件,直接以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如果被告是非法人组织,应当将其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律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此外,对于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分析考虑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5、请求。诉讼请求是实体权利的具体主张,直接关系到债权保障程度。诉讼请求不当会给债权人自己造成损失,如果请求过高,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且需承担相应诉讼费;如果请求过低,法院一般又认为属于当事人基于自身权利处分而不加干预;如果过了举证期限变更、增加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允许。因此,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于企业实现债权有着积极意义。
  6、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众所周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赢得官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何举证很多当事人却不懂。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举证责任,二是举证期限。
  7、执行。执行是企业债权清理的最后一项工作,也是将债权转化为现实财产的最重要过程。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债权人在其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理债权债务单位是什么意思上文已经为您做了介绍,虽然企业面临债权债务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企业的管理者一定不要忽视,因为这些小的问题可能后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还要,企业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最好收集好相关证据,走法律程序为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都有哪些
      夫妻选择了协议方式离婚的,自然就是要按照规定来办理离婚手续,不然就无法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在协议离婚过程中,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


·无罪辩护律师费用标准是多少?
      无罪辩护律师费用标准是多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


·第二次工伤鉴定需要上交的材料有哪些?
      在劳动者因公受伤之后,若想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是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伤情之后,才能确定补偿金额的,若第一次工伤鉴定存在鉴定程序等的......


·法律规定哪种不算工伤事故
      法律规定哪种不算工伤事故一、哪种不算工伤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情形不属于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


·一、如果交通事故两死三伤判刑吗?
      一、如果交通事故两死三伤判刑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一、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


·离婚房子小孩都要分配吗?
      离婚房子小孩都要分配吗?离婚房子小孩都要分配吗?(一)财产问题1、双方婚前财产,归各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


·无锡运管处出租车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无锡运管处出租车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


·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多少?
      ?股权担保比例一般是多少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


·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入职是合法的吗?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证据,相当重要。签订劳动合同的......


·疫情期间隔离算年假吗
      应疫情原因用人单位放假的不可使用职工带薪年休假、福利假、调休等抵扣假期。人社部就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发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