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他涵盖了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国家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移到其他人或企业的手中,但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国家在试用期届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有权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土地收回?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讲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国家永久的享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他自然人或企业可以通过租赁,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为了保证土地使用权得以流通,通常会对土地的使用权做一些限制措施,以保证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已经为您提供了详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法律规定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安装设备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安装设备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1、安装设备合同诉讼时效是3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经济犯罪获刑减刑要求是什么
看具体情况定。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合肥亲子鉴定费用要多少
亲子鉴定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判断两个人的血缘关系,准确率非常的高。因为它需要通过复杂的结果,所以会产生一些费用。根据做的类型不同,亲子鉴定的费......
·追尾交强险能赔吗
发生追尾事故后,交强险可以赔的。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
虚构原价价格欺诈行政复议时效是多久?商家采用价格欺诈的方式欺诈消费者进行消费的,主管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期改正赔偿消费者的......
·侵犯了肖像权举报部门向哪里举报?
侵犯了肖像权举报部门向哪里举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的流程是:(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骨折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此外,还涉及到相应的治疗费、误工......
·重婚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
重婚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一、重婚立案的标准是怎么样?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
·个人涉嫌合同欺诈罪公安立案标准是多少
个人涉嫌合同欺诈罪公安立案标准是多少?个人涉嫌合同欺诈罪公安立案标准是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
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一、下班二十分钟发生的事算不算工伤?如果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则可以认定为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
·房产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房产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在中国老百姓生活日渐富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名下拥有一套甚至更多的房产。同时也意味着房产合同纠纷也会相应的日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