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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罚金的标准是什么,诈骗手段有哪些?

目前信用卡市场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发卡量增加,随之而来的经营风险和欺诈行为逐渐增多,在一定程度上给金融机构和个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信用卡诈骗罪已经纳入了我国刑法之中,犯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人,无疑是坐牢或者罚款,那么,信用卡诈骗罚金的标准是什么,诈骗手段有哪些?请阅读下面的文章继续了解。
  
  一、信用卡诈骗罚金的标准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工作的重点。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的诈骗手段
  
  1、短信通知“亲切”指导。骗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骗子会“亲切”地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2、电话联系索要密码。骗子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受骗人把卡号和密码报给“银行工作人员”,以免“信用卡被冻结”。当你将相关资料告知骗子后,信用卡上的金额就会被盗。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骗子将真正的银行网站进行克隆,然后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贴张“通告”诱你转账。骗子常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骗子先在ATM机上做手脚让你的卡取不出来,然后伪装成好心人在一旁提醒你重新输入密码。当你操作无效到银行营业厅询问时,“好心人”便会将卡取走。
  
  6、演双簧瞬间调包。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卡调了包。
  
  7、先偷窥密码再下手。当你在ATM机上取款或刷卡消费时,小偷已暗中跟踪并记下你的密码,而后伺机将你的银行卡偷走盗用。
  
  8、偷窥受害人个人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骗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9、借付款之名诈骗。骗子想方设法查找到某些公司的资料后,打电话假意称要订货先付部分订金,请财务人员及时查收。一两天后,骗子再次询问是否收到货款,当财务人员回答未收到时,骗子会提供一个所谓银行的电话号码要财务人员电话核实,而这个自动接听电话接通之后,就会提醒你输入账号、密码,当骗子取得账号、密码后马上会伪造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最低二万,最高有五十万。信用卡诈骗犯罪是属于金融类犯罪,骗子的诈骗手段也是层出不穷,有的冒充工作人员的,有的是制作钓鱼网站的等等。为了能让更多人了解信用卡诈骗,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惩治力度及宣传力度,重视预防,这样才能避免更多的人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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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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