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建立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才能保证劳动者

众所周知,劳动关系的建立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这才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关系提前通知解除,对劳动关系双方来说,常常互为权利和义务。当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如果公司不想与职工继续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对此由的我们带来详细解答和论述,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劫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徘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设计这个代通知金制度,主要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劳动者无过错,且无法预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给予其寻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济保障。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式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自然终止。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很多人有“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误会,常常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这一组概念。《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仅限于上文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可,并不要求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到期终止合同并没有提前通知义务。但是,用人单位直到最后一日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的确让劳动者的心会很受伤。出于人性化操作,建议用人单位最好还是给员工一个提前量,防止员工突然面临失业可能会产生的过激情绪。终止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对单位来说,是一种新陈代谢,也是一种工作过渡;对员工来说,既是一种人文关爱,也是一种心理过渡,可以减少很多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三、合同到期终止,有没有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特别情形?
  
  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提出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强制要求。但有几种情形,需要引起特别关注:
  
  一是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满需提前通知劳动者的约定条款,从其约定;用人单位如果没有遵守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主要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如果合同终止时,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清形,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江苏省就有用人单位应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告知义务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后,双方已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关于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吗的相关解答是明确的,如果一个公司要终止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因为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时,公司提前告知劳动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劳动争议和纠纷。另外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是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作用不可小觑。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修建的商品房面积不同,而购房者在挑选商品房的时候,也是会结合自身情况考虑购买多大面积的房产。由......


·一、 离婚财产分割找谁处理?
      一、离婚财产分割找谁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


·借款还清后借条必须归还吗?
      借款还清后借条必须归还吗?1、借款还清后借条并不是必须归还,借款人可以只要求债权人书写收条,此时一定要让对方写清楚什么时间收到多少还款,以前的......


·导致第三人受伤租赁方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七百五十条?承租人应当妥善......


·股东欠债不还需要公司承担吗?
      股东欠债不还需要公司承担吗?一、股东欠债不还需要公司承担吗?股东欠债不还不需要公司承担,此时属于股东个人债务。公司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


·房地产公司融资计划书怎么写呢?
      房地产公司融资计划书怎么写呢?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迎来了绝无仅有的制高点。人们越来越热衷于买房,因此,房地产公司也是转......


·故意伤害可私了吗2023
      故意伤害可私了解决么故意伤害轻伤及以下的情况可以私了,故意伤害达到重伤结果的,就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达成协议,但就刑事部分不能进行私了,司法机关......


·领过结婚证女方户口可以不迁走吗
      领结婚证和迁户口没有必然关系,是否迁户口要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和迁入地的落户政策。1、户口即户籍,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


·老婆出轨后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
      老婆出轨后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老婆出轨后离婚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法》也取消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