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迅速提高,国家在一步步地进行着规划建设。在农村进化为城市、封闭变得开放的过程中,国家为了建设需求会对农用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后的土地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那么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实践中,各地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中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1)对农嫁女或入赘男的成员资格认定
  
  农嫁女或入赘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在配偶方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对方农村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标准。
  
  农女出嫁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迁出,军营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亦未收回,但本人或者与其配偶均外出务工,并未在男方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女出嫁后,因为离婚,又回原籍居住生活,但户口未迁回,应认定具有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在原籍重新分得了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入赘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照上述精神确定。
  
  (2)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
  
  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其法定权利,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的孩子,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3)对服刑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4)对大中专在校生成员资格的认定
  
  根据我国户籍管理法和高等院校招生录取的相关规定,大中专学生应当将其户籍迁入就读院校所在地,但这类户籍迁入只是暂时的,一般在其毕业后就需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工作所在地。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均应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征收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对于毕业后户口迁入就业单位的,则不应再享受征地补偿。
  
  (5)军人
  
  根据《兵役法》的相关规定,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应依法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是除此外的其他军人,应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6)集体土地被征收
  
  征地补偿费已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后,尚未进行分配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结婚迁入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成员资格认定
  
  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有,所以,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获得补偿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7)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
  
  成为农村户口,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而是以退休工资等其他稳定收入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回乡退养人员,应认定为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关于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确定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征用土地的性质考虑,主要的确定标准是以登记主义为准,看土地名下的所有人是谁,或是以事实主义,即谁长期使用这片土地。具体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事实情况对征收的土地确定所有人,从而为其发放补偿款。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五险一金北京查询方法是怎样的
      北京的五险一金包括社保和公积金这两部分,社保是法律规定要缴纳的,但是公积金是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决定的,不同地方的五险一金的缴纳规定和比例也会有......


·平邑县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平邑县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


·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有什么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有什么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主要规定了:1.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几种情况?
      赠与合同的撤销分几种情况?法定撤销情形有几种?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赠与合同就是:一方自意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另一方,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所构成......


·上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怎么做 一、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 1、
      上海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怎么做一、产品质量鉴定的特征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


·医疗事故鉴定时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时要注意什么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


·婚姻中夫妻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的方法有哪些
      婚姻中夫妻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的方法有哪些1、夫妻离婚可以通过协商的这种方法把财产给孩子,除此之外,谁都不能在不经过另一半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把财产......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怎么追讨欠款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怎么追讨欠款一、出借人怎么追讨欠款追讨债务时可以和对方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那么就可以......


·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
      留置权与抵押权谁优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之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他们都享有对所占有财产......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么样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么样的?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一、毕业后签试用期协议就不是应届生吗?
      一、毕业后签试用期协议就不是应届生吗?算是应届生,应届毕业生分四种:1、即将要毕业的,但是还没拿到毕业证,或者已经停止学习了,处于实习状态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