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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区别有哪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汽车已经成为千家万户的普通交通工具,由此带来的交通拥堵和违法肇事行为也愈发普遍和常见。在道路行驶过程中,一旦遇到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比较严重的车祸致人死亡的,只有做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比较才能判定肇事人罪责的轻重,那么二者比较来看区别究竟在哪里呢?
  
  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比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三)主体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二)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法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三)主体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察员、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四)主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
  
  综上所述,从过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比较来看,他们都分别包含了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的内容,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从罪责的轻重来看,交通肇事罪既包好了一般普通的交通肇事也包括了严重的致人死亡,因而可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交通肇事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类之一。所以,日常行车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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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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