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
  
  企业通过出让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权后,要完成初始登记。之后企业不想继续使用土地的话,可以进行转让,这时就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如今在房地产领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下面我们就给您简单讲一讲。
  
  一、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国有土地划拨、集体土地内部划拨;
  
  2、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3、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
  
  4、因土地交换、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
  
  5、因宗地合并或分立引起;
  
  6、因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
  
  7、更改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等。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办理材料有哪些?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主体资格文件(原件由窗口核实后返还,申请单位为个人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及授权书原件,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资料: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等;出让地提供出让合同及原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收取部门提供的费用已缴清的证明;地籍测绘成果、地籍调查表(界址无变化的可以不需要重新指界签字盖章,后附原地籍调查表)。
  
  3、有关土地变更的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4、土地涉及抵押、查封的提供抵押权人、查封人同意办理意见或解押、解封后再办理;执法监察部门出具的土地非闲置的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土地用途改变,将直接引起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的改变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变化。同时,土地用途的改变,必然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8条,都规定了土地用途的改变必须取得出让人的同意或批准。
  
  土地用途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因此,改变土地用途亦应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用途的改变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因此,土地用途的改变,在取得出让人和城市[2]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并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变更是发生在土地初始登记之后的,包括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赠与土地上建筑物引起的、国有土地划拨、处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等。除了这些,就是土地使用权变更不包括哪些。变更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出让方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才行,需要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抢劫罪和抢夺罪主要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您对于一些犯罪类型最好要有所区别。因为不同的犯罪类型,我国公安机关在进行立案和侦办的时候,立案标准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我们常见的......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重庆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失去生活基础的一种补偿措施,国家制定了征地补偿的相关办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日常......


·告重婚罪要去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告重婚罪要去哪个部门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


·司法鉴定轻伤二型是怎样的?
      肢体冲突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在事件发生后为了能更好的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那么就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定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同时受害者可以以此......


·肇事逃逸人没受伤赔偿标准?
      肇事逃逸人没受伤赔偿标准有哪些费用一、肇事逃逸人没受伤赔偿标准有哪些费用应当行政处罚并且罚款,并且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交通肇......


·公司分立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公司分立债权债务怎么承担?一、公司债权债务怎么承担(一)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1、分立后的企业分得的有效资产与其......


·企业与企业之间能不能借款
      企业与企业之间能不能借款可以相互借款,但限于生产、经营需要。我国司法对企业之间互相借款行为支持的情况限于“为生产、经营需要”,所以企业之间是......


·只签了姓名的借条起诉有用吗?
      只签了姓名的借条起诉有用吗?如果借条上只有签名,而借款数额及其它重要内容不全的,则不能当做证据来使用。借条只签名字,如果借条内容齐全就有法律效......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间等均无限制,致......


·飙车致人死亡应以何罪处罚
      飙车对于造成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行为,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