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离婚后,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都由男方自行决定吗?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无论父母是否生活在一起,抚养孩子的责任都不会消失。所以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没有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也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不过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可能女方会与男方协议自愿抚养孩子,不需要男方支付抚养费,那离婚之后,如果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都由男方自行决定吗?我们和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之后,如果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都由男方自行决定吗?
  离婚后,如果女方同意男方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或小孩已经成年的,男方可以不付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根据民事法律中的,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而不要求另一方承担的,另一方就可以按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男方不付抚养费的后果
  首先,根据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次,根据第48条 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赡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但离婚之后,如果女方自愿付不付抚养费都由男方自行决定,只有在双方协商好的情况下,男方可以自行决定是不是要支付抚养费,否则男方应按法律的规定定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也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如果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 ,申请强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公司开除员工
      公司开除员工,什么情况下不用补偿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同居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同居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


·民法总则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么
      民法总则法人解散的原因是什么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会有许多的新事物出现在生活中,相应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作为人民群众我们需要了解自己所......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
      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规定?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怎么理解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
      有人问分公司和总公司法人吗?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只有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代表。分公司只有负责人。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分公司的负责人。......


·犯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怎么量刑处罚?一、犯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怎么量刑处罚?1、犯了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量刑处罚规定具体......


·当事人的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当事人的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


·一、驾驶证暂扣期间是否赔偿交强险?
      一、驾驶证暂扣期间是否赔偿交强险?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也会赔偿,因为这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赔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
      在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一些遗产,这些遗产可能是房子、可能是车子、也可能是金钱。为了防止死者的亲人为了这些遗产争论不休,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在江苏省,为了让各个企业都能合法有秩序经营,增强企业的信用,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管理制度来规范。......


·行政处罚书送达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书送达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书送达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