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怎么处罚投降罪?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投降罪,而此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的,即只能是现役军人。实践中,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就会构成投降罪。那我国对此罪是如何处罚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作分析解答吧。
  
  一、怎么处罚投降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主动向敌人提供我军重要军事秘密,积极为敌人出谋划策,煽动、勾引我军被俘人员叛变投敌,接受敌人派遣任务,主动要求参加敌军与我作战等情形。但投降后被迫为敌人服劳役的,如挖工事,搬弹药等,不宜认定为敌人效劳。
  二、投降罪如何认定
  
  (一)区分投降敌人和被敌俘虏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投降敌人是主动的,被敌俘虏则完全是被迫的;投降敌人前具有自动放下武器的情节,而被敌俘虏时已不具备使用武器进行抵抗的条件。如因弹药耗尽、武器毁损、严重伤病、极度疲惫而无法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被敌人俘获的;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措手不及未能使用武器进行抵抗而被敌人抓获的,都属于被敌俘虏,而不应认定为投降敌人。即使被俘后叛变,积极为敌人效劳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而应适用本法第108条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二)区分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投降罪是通过放下武器,屈服于敌人的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而战时临阵脱逃罪是通过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作战等方法达到保全性命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投降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可能会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部队正在阵地上与敌人作战,行为人贪生怕死,扔下武器逃离阵地,向敌人投降。对这种情况,一般应以投降罪论处,因为行为人临阵脱逃的目的是为了向敌人投降,而且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投降罪论处也符合对想象竞合犯以较重的罪名论处的原则。但是如果由于行为人临阵脱逃投降敌人的行为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因战时临阵脱逃罪对这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要重于投降罪的法定最高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属特定情节,其法定刑另当别论),则应以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否则将违背对想象竞合犯以重罪论处的原则,造成罚不当罪。
  (三)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1、投降罪只能发生在战场上,特别是敌我双方短兵相接、面临战斗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动放下武器,而投敌叛变罪主要发生在平时,即使发生在战时,一般也不是在面临战斗的情况下,如部队正在休整、待机或者转移途中,没有遭遇敌人的时候,所以行为人不存在放下武器的行为。2、在犯罪的主体上,投降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参加作战的军人,而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普通公民3、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投降罪迫于敌人的武装压力,贪生怕死,背弃自己的政治命令,屈服于敌人,而投敌叛变罪则是出于信仰动摇、政治变节而投靠敌人。如果行为人蓄谋叛变投敌,在战场上积极寻找机会,直接投靠敌人的,不宜定投降罪,应以投敌叛变罪论处。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我国对投降罪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一般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而最严重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处死刑的。当然,司法实务中,区分投降罪与投敌叛变罪、战时临阵脱逃罪等犯罪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很容易定错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有什么方法
      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有什么方法一、查找债务人的财产有什么方法查找债务人财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查看债务人申请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哪些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哪些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包括哪些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第一,......


·投保交强险要注意哪些问题
      投保交强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投保时应当选择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投保人投......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过,劳动者解除合......


·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当今社会,一些掌握公司秘密的人员,公司会签订竞业限制,防止其泄露公司的秘密,但是竞业限制协议并不是所有的时候都是有效的,在有些情况下它是无效......


·保证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保证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包含如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


·打架斗殴拘留委托书应当如何拟定?
      如果,直系亲属因为打架斗殴被警察局拘留的话,是需要参与打架斗殴的当事人的直系亲属来亲自书写打架斗殴拘留委托书的,那么打架斗殴拘留委托书应该如......


·兼并和收购的区别是什么?
      在经济生活中,经常会涉及到企业的兼并重组、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这不仅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更体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一、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解释的依据有哪些?
      一、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解释的依据有哪些?双重劳动关系认定司法解释的依据有:《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怎么办
      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怎么办理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怎么办理?、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吗?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