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试用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

劳动者要是在试用期内觉得自己不太适合该工作的话,则可以向单位提出离职申请,但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而单位也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那么这个试用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离职手续如何办理
  
  1、正规企业办理职工离职大概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先要由本人写好离职申请,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门,再由所在部门提交人力资源部门(有时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后,再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定。
  
  《劳动合同法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在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规单位办理离职手续,需要你本人的申请,人力资源部门的意见,公司办公会议的意见,正式的还需要就你辞职一事下发公司文件。
  
  离职前你需要在原单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关费用的结清等手续,依照具体公司的制度而定。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的问题。首先是否涉及违约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的。
  
  二、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另一个表现方面是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实践中。试用期劳动者薪金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还有一些单位,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这也是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在德国,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试用期内的离职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单位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需要及时结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要是拖欠不给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利益。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户口可以改签到母亲那边吗?
      可以。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随父也可随母,一般由以下几种解决方式:(一)孩子抚养权归属,孩子的户口就归谁;(二)如果小孩未满18岁......


·一、醉驾接到司法所通知可以不去吗?
      一、醉驾接到司法所通知可以不去吗?不可以,司法所得任何通知都是强制性的,不去的话,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公司分公司是否有承揽合同能力
      公司分公司是否有承揽合同能力?分公司通常是具有承揽合同的能力的,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果树苗木购销合同怎么写?
      果树苗木购销合同怎么写?果树苗木购销合同甲方(供方):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为加速新品种推广,根据乙方要求并经协商特签订协议,以资......


·夫妻一方有精神病都同意离婚能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中明确了几种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作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正越来越快的走入我们的生活中来。而随着汽车的增多,道路交通安全也正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股权是怎样的
      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股权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的概念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


·如果结婚证丢失一本,还能办离婚吗
      可以的。民政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


·欠款起诉一般多久开庭?
      适用简易程序的,3个月内通知开庭;适用普通程序的,6个月内通知开庭。具体时间视法官安排为定。一般而言,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后并缴纳诉讼费后,代表法院......


·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
      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有什么效力一、集体合同如何生效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