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法律网
6.nj64.com
南京姜春律师电话13770831974

非法集资会计出纳有责任吗

一、非法集资会计出纳有责任吗?没有单独收取借款,仅仅为单位老总履行财务手续时,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配合公安调查。简单的说就是主观上知情就有责任。二、非法集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咋公司被查获确认犯了非法集资罪之后,此时,已经造成了非法集资的后果,且也损害了社会不特定对象的经济利益,故而,非法集资会计出纳有责任吗,需要从此会计出纳是否知情进行分析,若知情,则需要承担责任,若不知情,则不会构成犯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姜春律师,手机:13770831974

@姜春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已代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其凭借深厚的法学...More>>

·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
      一、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入职可以吗?法律并没有规定,但原则上员工不可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但是,同时任职有条件,就是前单位必须同意,后单位必须知晓......


·2023如何认定绑架罪
      如何认定绑架罪一、如何认定绑架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


·征收方规定,禁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补偿,这样的文件合法吗?
      征收方规定,禁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补偿,这样的文件合法吗?  一、征收方规定,禁养区的养殖场一律不予补偿,这样的文件合法吗?  征收方规定......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买卖不破租赁例外情形有哪些?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怎么调解?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怎么调解?我国法律规定,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则可以根......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时效规定?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时效规定?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


·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
      辞职后扣工人工资对吗?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可以扣押员工工资,扣押员工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陈秦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三、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


·代通知金当月工资还是按平均工资哪个来计算
      代通知金当月工资还是按平均工资哪个来计算代通知金是按基本工资算的。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


·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一、民事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姜春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770831974
13770831974
点击这里给姜春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